赠 与 、拍 卖 及 判 决 房 屋 产 权 办 理 程 序
提交证件——受理—— 三十日后领证
房屋赠与提交证件
()1、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(仅供核对):
本市居民: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
外省市居民:身份证复印件及居住证(暂住证)原件及复印件一份;
港澳同胞:香港(澳门)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;
台湾同胞: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;
外籍人:护照或居留证复印件一份;中文译本公证书原件。
( )2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(填写说明)。
( )3、原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()4、赠与(受赠)公证书(原件);
( )5、房屋所有权证附图、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(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);
( )6、契税完税证或减免税凭证;
( )7、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:补充提交原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;
( )8、已购央产房赠与:补充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;物业费、供暖费交清证明;
()9、外籍人、港澳台同胞需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(原件)。
(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室三座525室,电话:65170808)
买卖房屋提交证件:
( )1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。
( )2、原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()3、房屋转让合同(原件,法院判决的除外);
()4、委托拍卖合同、拍卖成交确认书;
()5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(调解书)、裁定书;
()6、单方申请的,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原件);
()7、房屋所有权证附图、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(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);
()8、契税完税
()9、其它必要证件。
法院判决、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提交证件:
( )1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( )2、原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()3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(调解书);
( ) 4、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(原件);
( )5、房屋所有权证附图、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(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);
( )6、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。
交纳费用:
1、 印花税(双方分别交纳):万分之五印花税(无认定价格的以市场指导价计征);
2、土地出让金(买方缴纳):成本价、公有住房,计算公式:房产证建筑面积×1560×1%;
3、 房证印花税:5元/本。
注意事项:
1、 所有复印材料及申请资料要求采用A4纸,填写表格一律采用签字笔;
2、 居民身份证的正反面必须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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